翁姓男子前年騎乘機車發生車禍,傷及右腳踝關節,至振興醫院手術治療後持續疼痛,心生不滿,竟在今年4月21日朝振興醫院丟汽油瓶,所幸當時沒有造成人員受傷,駐衛保全趕緊撲滅,士林地檢署今天依照放火未遂罪將翁男起訴。

檢方調查,翁當天上午到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購買汽油,將汽油灌入紅標米酒瓶內,再將布條塞進瓶口作為引信,以此法製作汽油瓶一個,下午4時許,再騎車前往振興醫院第二醫療大樓北二門前,朝門內丟擲汽油瓶。

汽油瓶破裂後,隨即四溢燃燒,曹姓保全聽聞玻璃爆裂聲響,至現場查看,趕緊以滅火器撲滅,才未燒毀建築物,但外側門內通道地板有被易燃性液體強烈燃燒痕跡,門內東側下方也遭燻黑。

警方發現翁騎乘機車逃到新北市,根據車牌找到林姓車主,透過林策動翁出面,翁自知難逃,便向新北市淡水警分局投案,北投警分局派員將他帶回調查,依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、恐嚇公眾等罪嫌送辦。

翁坦承因不滿腳傷疼痛才犯案,他的胞姊則證稱,胞弟前年到振興醫院精神科就診,患有官能失覺症,也曾因騎機車腳傷治療,但在醫院手術後也持續疼痛。

檢方指出,翁的放火行為,沒有造成建物不堪使用程度,屬於未遂犯,單一放火行為觸犯兩罪嫌,屬想像競合犯,從重罪論處,因此僅依放火未遂罪起訴。

翁男也被醫院狀告加重危險物罪嫌,但檢方認為,加重危險罪中的「爆裂物」,是指有爆發性,具有破壞力,可於瞬間將人及誤殺傷或毀損,但翁丟擲的汽油瓶並沒有此破壞力,與法條中的爆裂物定義不同。
翁男今年四月到振興醫院縱火。記者李承穎/翻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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